我们应该重新建立和维护中国合同法的价值规范体系。我们应提倡中国文化中历来注重的“信守诺言”或“诚信”的美德。这是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中一种重要的价值观念。可惜的是,现代中国人没有很好地将这种价值观念很好地继承下来。中国社会自改革开发以来接受了“市场经济的洗礼”。但是,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规则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法律规则背后体现的价值规范体系还没有得到中国人普遍的认可和接受。在中国现在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机关(作为交易的平等民事主体)、公民个人和实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民事商事法律关系)常表现为一种紧张和冲突。在中国法律滞后且混乱的情况下,价值失范和金钱至上的思想泛滥,而法律规则的不健全甚至司法功能的缺位给“违约”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并给故意“违约”者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中国社会和经济中的“违约”现象更进一步加深了中国社会的“诚信危机”。这种“诚信危机”反过来大大增加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成本和风险,制约甚至会扼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从而影响到中国改革的成败。
作为合同法的一种价值,“信守诺言”或“诚信”不能只是当作交易当事人的一种道德行为去进行约束。提高中国人“信守诺言”或“诚信”的水准,仅靠道德教育和道德的自我约束是不够的。作为合同法的一种基本价值,“诚信”以及合同法的其他价值不应游离于合同法条文以外而独立地抽象地存在。这些价值应该在合同法的条文中被体现出来。作为立法者,我们必须把道德和价值规范植入到合同法的条文中并使其装备上“牙齿”。道德规范只有长上“牙齿”,借助立法者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者的支持才能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提高中国人的诚信度并减少违约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