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们研究美国的合同法规则一定要了解美国合同法某个判例规则所处的历史和社会背景,辨别它们与中国的相同和不同之处。若有些法律规则所倚赖的社会背景和情形中的基本假定不存在,则对相应法律规则的借鉴要持谨慎态度。对法律的这样一种历史和社会观点是非常重要的。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法,亦遵循一些英国的古老判例,在思考这些英国古老的判例规则时,美国法官亦采取了历史和社会的态度。美国法官对于英国判例不是持僵化的态度照搬,而是根据美国的历史和社会情况,基于美国不同于英国的事实情形在英国的古老判例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发展,从而制定出适合美国的新的判例规则。这一点在本书中的许多判例中反映了出来。这种态度体现了美国法律中实证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精神。
美国的合同法传统上是在各州法律的范围内发展起来的一种普通法,即判例法。属于判例法的美国合同法是由一个个判例组成的。许多关于美国合同法的规则分散在各个有关合同法的判例中。抽象的合同法规则首先是基于某种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形中。在确定那种合同法规则适用于法官正在审理的合同案件中,法官必须以该案件的事实为基础,按照普通法的“遵循先例”原则,寻找与这个案件类似的司法先例(precedents)。如果正在审理的案件的事实与先例的事实情形不相同而这种不相同影响到先例规则适用的合理性,法官有可能拒绝适用该先例规则,因为该先例规则的事实基础是不一样的。这种辩异分析体现了普通法的实证主义态度。总的来说,大部分案件都能找到与之相同的先例,而由于法律的稳定性的需要,一般来说,遵循先例是一个一般的规则。法官不会轻易推翻一个经由大部分法院所采纳的、较为确定的先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