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遵循先例规则是有例外的。如果法官发现遵循先例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他就可以依据衡平原则,基于政策和价值考量,推翻或修改先前的判例规则,并创立一个新的判例规则。在这个过程中,价值的分析,评价和选择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价值观念等层面上的政策分析和考量也是基于某种社会现实和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形进行讨论的,这种价值分析不同于我们中国的法学家脱离实际进行有关价值的抽象讨论。价值绝对不是脱离具体事实情形而存在的一种实体,她一定是存在于现实当中。当一个合同法的规则既体现实际的事实情形,又经过价值观念合理性的论证,那么这样的法律规则才是一种完美的法律。可以这样说,普通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与衡平法的结合是实证主义与价值哲学的完美结合,是判例法的最优美之处。
读者可以看到,美国的合同法所蕴涵的方法论实际上是一种首先基于现实的实证主义法学,同时又从实证的观察和分析进一步提升到价值层次考量法律规则的合理性。这种从实证上升到理性的方法论就是美国合同法乃是整个普通法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是普通法的精髓,是我们搞懂普通法的一把钥匙。我们学习美国合同法不是照搬通过美国合同法判例而抽象概括出来的法律规则和结论。相反,对于美国诸多判例表现出来的合同法,我们应该利用这种“实证理性”态度,去分析美国合同法中各种法律规则在中国是否可以适用。这种分析主要体现在基于中国的社会和历史现实,将美国合同法的判例规则置于中国的情境下,进行与中国相关的价值考量,从而总结出适合于中国的合同法规则。
将上述从实证到理性的法律方法论运用于对中国合同法的研究,就要求我们首先关注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当前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不同经济实体并存。从历史上看,我们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中国已经加入WTO,大量的涉外交易每天都在发生。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接触到许多有关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律规则。我国的合同法经过最初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实施和司法解释和案例的积累,我们已经获得大量的合同法方面的法律实践。另外,在广大的中国农村,有关合同的民俗习惯也大量存在。丰富多彩和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使得我们的合同法必须是发展的、并且是基于社会现实的。我们的实证主义态度要求中国的合同法应该首先与中国的社会现实相呼应,并且这些规则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我们的合同法不应是静态的。电子商务和电子合同的出现要求合同法要对那些由于高科技而产生的新的社会现实及时做出反映,制定相应的合同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