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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对判例的实证规范分析》前言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通过实证的方法对社会现实进行关注和研究只是“从实证到理性”的法律方法论的开始部分。作为一个完整的方法论,在我们研究社会现实的同时,我们会不可避免地对合同法的各种规则进行价值规范的分析和评判。这些价值包括效率、自由和公平等价值规范。从实证到理性的分析过程在出发点上是归纳分析。它始于对具有类似或相同的事实情形的先例的归纳分析,从诸多可能适用的先例规则中理出头绪,基于所面对的具体事实情形并对其进行理性价值分析,最终确定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这种规则很可能是对先例的肯定也可能是对先例的修改甚至推翻)。一旦确定了最终适用的法律规则后,这个规则适用于事实的分析过程是一个演绎推理过程。这个过程有些类似于直接将成文法中的法条运用于案件的过程。相比之下,普通法所蕴涵的一种典型方法论是将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综合起来进行分析论证。 

在美国合同法的发展过程中,有一种分析理论称作“演绎理论”(deductive theories)。“演绎理论”学派认为,合同法是一系列根本法律原则,它们的证明基于它们是自明的,而第二系列规则的证明是根据它们可以从根本规则中推断出 [2] [2]。演绎理论是古典合同法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现在对合同法仍有一定影响 [3] [3]。但是这种合同法理论的局限是明显的。与普通法实际蕴涵的上述方法论相比,“演绎理论”的分析过程仅是演绎推理。从分析顺序上看,普通法所蕴涵的上述方法论是先归纳后演绎的推理过程,即从具体到一般然后从一般再到具体的推理过程而“演绎理论”则仅仅是从一般到具体的推理过程,它的起点是抽象的原则。 

对合同法的价值分析中所涉及到的价值规范是多元的。法学家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有一个过程的。早在1936年Lon L. Fuller所写的著名文章《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 [4] [4]中,作者就提出这样一个关乎价值的合同法理论规范,即违约救济通常是根据分配正义做出的,只有依据分配正义才能理解合同法的整体,包括核心的“合意”概念。而A. Kronman和 R. Posner在其《合同法的经济分析》一书 [5] [5]中,则选取了Fuller提出的萌芽期的命题-可以把合同法解释为推动或支持有效率的经济关系的工具。Charles Fried则在其著名的《许诺与合同》(Contract as Promise) [6] [6]中试图通过康德的道德自治概念解释合同,提出了解释合同的“个人自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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