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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对判例的实证规范分析》前言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由于自治理论和经济学理论对合同理论而言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就出现了是否可能存在着系统的合同法规范理论问题。Trebilcock在其《合同自由的限制》(The Limits of Freedom of Contract) [7] [7]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只有合同理论的多元概念才能提供一个满意的解释-也就是考虑自治、福利和分配正义价值的多元概念。Gordley在其《现代合同原理的哲学起源》(The Philosophical Origins of Modern Contract Doctrine) [8] [8]中也提出了一种多元理论对合同法进行分析,他参考并结合了亚里士多德学派提出的多种美德,如自由、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Gordley认为,这些要素都是必需的,因为他们为解决上述合同理论的主要难题所需。 

对合同法进行多元价值规范的研究方法被Melvin A. Eisenberg教授称为规范理论。他认为,“法律规则最终只能被社会命题证明,一个令人满意的法律内容的最佳理论,或者任何领域的法律,像合同,必须基于所有的相关的、有价值的政策、道德规范和经验命题,而不仅仅基于以某种方式与先前的制度决策相联系的道德价值观。那些根据所有相关的和有价值的社会命题得出的法律内容的最佳理论,我会称为规范理论。” [9] [9] 他指出,“人类道德条件的组成是,我们有很多正确的道德标准,在特定的情况下,这些价值相互冲突;人类社会条件是,许多价值是和创造美好世界相关的,在特定的情况下,这些价值也会相互冲突。合同法不能逃避这些道德和社会条件。就像谏钪幸谎诤贤ㄖ校兄档贸嫉募壑刀急匦氡豢悸窃谀冢呐掠惺闭庑┘壑祷岱⑸逋唬踔粱嵛范ㄐ浴R蛭袢狭松畹母丛有裕勺罴涯谌葜械牡ヒ患壑档亩攘坷砺鄱疾豢杀苊獾匚薹ㄗ龅街苎印!?script>WriteZh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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