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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对判例的实证规范分析》前言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判例法所显示的“从实证到理性”的法律方法论对于中国合同法的法学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中国合同法的大部分研究体现在参与立法的学者和官员对于合同法的条文的诠释,而这种诠释大部分停留在对合同法各种概念和规则的解释。由于解释者缺乏对合同法实践的研究,对于规则的合理性无法从事实情形下手进行实证分析,更无法对合同法规则所蕴涵的价值观念在事实情形中论证其合理性。这样,中国合同法的这种“诠释”研究便沦为一种备受批评的概念法学。为了走出概念法学的僵化教条的死胡同,我们应提倡用一种新的法学方法,即“从实证到理性”的法律方法论,对中国合同法进行重新审视和改革。 

二、美国合同法的法律形式:判例法和成文法的统一 

在对美国合同法的法律方法论进行上述讨论后,我们现在去考察一下美国合同法的法律形式。从法律形式上看,美国的合同法,除了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外,一般表现为普通法,即判例法。即使是对于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法院也在这个适用于商事合同的成文法的基础上,发展了大量的判例来解释《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与成文法相比,判例法的优点在于其不受某个成文法在立法时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的局限。成文法的立法者即使非常优秀,但是由于时空的局限,不可避免地对于现实和未来情形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规则及其各种例外无法预见到各种可能性。相比之下,判例法在其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即凝聚着一代代法官、律师和法学家们的智慧和心血。这些为判例规则乃至成文法的发展提供了任何个人或若干精英的努力无法替代的实证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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