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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中国进口网 2008-04-16 00:00:00

4.新加入本同盟时以及因实行第七条或放弃保留而扩大保护范围时,以上规定也同样适用。

第十九条 如果本同盟成员国的本国法律提供更广泛的保护,本公约条款不妨碍要求适用这种规定。

第二十条 本同盟各成员国政府保留在它们之间签订给予作者比本公约所规定的更多的权利,或者包括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条款的特别协议的权利。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现有协议的条款仍然适用。

第二十一条

1.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载于附件。

2.在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b项规定的前提下,附件构成本文本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1.(a)本同盟设一大会,由受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约束的本同盟成员国组成。

 (b)每一国家的政府由一名代表作为其代表,并可由若干名副代表、顾问及专家协助之。

 (c)每个代表团的费用由指派它的政府负担。

2.(a)大会:

  (1)处理有关维持及发展本同盟以及实施本公约的一切问题;

  (2)在适当考虑到不受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约束的本同盟成员国的意见的情况下,向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产权组织”)的公约中提到的国际知识产权局(以下称“国际局”) 发出有关筹备修订会议的指示;

  (3)审查和批准产权组织总干事有关本同盟的报告及活动,向其发出有关本同盟主管问题的必要指示;

  (4)选举大会执行委员会成员;

  (5)审查和批准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及活动,并向它发出指示;

  (6)制订计划,通过本同盟二年期预算和批准其决算;

  (7)通过本同盟财务条例;

  (8)设立为实现同盟目标而需要的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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