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弃权不视为投票。
(e)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国,也只能以该国名义投票。
9.非执委会成员国的本同盟成员国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其会议。
10.执行委员会通过其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1.(a)本同盟的行政工作由国际局负责,该局接替与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公约设立的同盟局合并的本同盟局的工作。
(b)国际局负担本同盟各机构的秘书处的工作。
(c)产权组织总干事是本同盟最高官员并代表本同盟。
2.国际局汇集并出版有关保护版权的资料,本同盟每一成员国应尽快将有关保护版权的所有新法律及官方文件通知国际局。
3.国际局出版一种月刊。
4.国际局应本同盟各成员国之请求,向它们提供有关保护版权问题的资料。
5.国际局从事各项研究并提供有利于保护版权的服务。
6.总干事及由他指派的任何工作人员均可出席大会、执委会、其他各种专家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由他指派的一名工作人员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7.(a)国际局根据大会指示和与执委会合作,筹备修订除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外的公约条款的会议。
(b)国际局可就筹备修订会议征询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性组织的意见。
(c)总干事和由他指派的人员可参加这些会议的审议,但无表决权。
8.国际局执行交付给它的所有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1.(a)本同盟有自己的预算。
(b)本同盟的预算包括本同盟本身的收入及支出,它对各同盟共同开支预算的缴款,以及在情况需要时,交给产权组织会议预算支配的款项。
(c)不专属本同盟而同样属于产权组织管理的其他一个或几个同盟的开支,视为各同盟的共同开支。本同盟在共同开支中所占份额视这些开支与它的关系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