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商法课题。这方面主要涉及到我国已经颁布的商事立法的修改,诸如《破产法》的改革、《保险法》的修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信托法》的修改等,研究的目标是推动我国商事立法的修改完善等。其中,有关《破产法》的改革和《保险法》的修改之研究显得较为突出。我国现行破产制度需要改革,为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实务界的共同呼声。颁布新破产法,成为我国学术界、立法界和司法实务关注的焦点。学者不仅探讨了《破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管理人制度、债权人自治的范围和方式、重整制度等主要问题,而且集中力量探讨了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特别是担保权与劳动债权的关系问题,为我国新破产法的尽快颁布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关于《保险法》的修改,保监会已经将其提上日程,并起草了相应的修改草案,主要涉及到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个方面。
商法学科的发展趋势
1.商事法学研究的内容和角度将有所扩展和创新。在研究内容方面,目前的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水平还不够深入。基础理论研究的水平是衡量一个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作为市场交易基本法的商法,理当有完善严密的制度规则以及相应的理论体系。虽然我国颁布了有关海商、公司、票据、保险、证券、信托和投资基金等方面的单行法,但由于我国欠缺商法传统,学术上仍然争论商法和民法的关系,致使人们无法真正看清楚中国"商法"的边界。商法的范围或者外延到底在哪里,仍然存在疑问和争论。由此,我国商法学界重实务、轻理论的研究态势较为突出。从总体上看,作为从民法边缘部分成长起来的商法,其基础理论研究始终未能摆脱民法基本制度与理论体系的阴影;有限的商法基础理论研究与《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商事单行法的研究之间并没有形成体系化。商事法上特有的商主体、商事登记、商行为和商业帐簿制度,为商法范畴的基础制度。研究和推动商法的发展,必需研究和分析我国的商主体、商事登记、商行为和商业帐簿制度设计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这些问题的目的在于建立商法的一般规范体系。从长远来看,要想使商法的独立地位在我国得以完全确立并获得坚实的基础与广泛的支持,学者们有必要倾注更多的精力潜心研究商法基本制度及其商法理论体系,彻底改变重实务、轻理论的现象,为我国商法研究的发展壮大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为了寻求我国商法研究的突破与创新,当务之急就是需要学者们充分意识到商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的、政治的、国际的、尤其是经济的复合背景以及这种背景下商法的发展空间,既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研究,又密切关注国内外的研究发展动态,开拓思路,勇于实践,创建和完善具有时代特征、真正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商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