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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科的发展状况与重大问题研究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2.商事法发展的自治空间将进一步拓展。商法的公法化是商法能够脱离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法律发展的一种现象,甚至被学者誉为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商主体承担较民事主体更高的注意义务,商事行为的外观对于交易的安全更有意义,而这些都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来得到更好地落实和贯彻。商事立法中越来越多地体现政府干预经济职能的色彩,商事法规范体现了公法的明显属性。我国在构建市场经济法律的过程中,关于商事法的结构和内容方面并没有作出足够的符合法理的准备,在商事法中规定了国家公权力积极干预商事活动的大量"公法"内容,这对于我国商事法理论的重构和发展确实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商事法的发展仍然是在自治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商法的公法化并不倡导国家公权力对商事活动的更为积极干预。因此,商法学研究确实要理清商事法发展的规律,认识到商法公法化的边界限度,倾注更多的力量拓展商事法发展的自治空间,防止商事法向经济法方向演变。

3.商事法学作为不断变动的应用法学将具有更多的实质内涵。商事法顺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故其制度设计应当反映不断变化的市场的需求。商事法的理念虽然不会发生剧烈变化,但作为工具的商事法规范却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因此,在商事法的研究层面,不存在"以不变应万变"的商事法学。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使得商事法规范不断发生变化,致使商事法学成为不断变动的应用法学。例如,尽管2005年《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但其仍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对修改后的公司法再行"手术"已经在所难免。至少,商事法学研究应当坚守的思路在于促成商事法规范的"及时改革"。因此,不断变动的商事法学,必然推动我国商事立法的不断修改或完善。商事法学的不断变动不仅是学术层面的现象,而且也是商事法治实践层面的现象,故商事法规范发生变动的原因、机理以及变动后的效果,将直接体现在商事法学的研究中。而且,历史的、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以及国际的诸多因素促使商事法规范的变动,也必将体现在商事法学的研究中。因此,多角度研究的动态的商事法学将更加丰富我国商事法学研究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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