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要明确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按照这一规定,应当在“投标人须知”中对有关修改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对有关澄清事项也应给予明确。如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澄清内容和时间对问题做出澄清。必要时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若该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解释,或作出的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拒绝该投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