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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

中国进口网 2008-04-16 00:00:00

  二、任何修改不得影响任何缔约国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或该国的任何国民,在修改生效之日以前表示同意受中心管辖而产生的由本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章 最 后 条 款

  第六十七条 本公约应开放供银行的成员国签字。本公约也向参加国际法庭规约、而行政理事会根据其成员的2/3多数票邀请其签署本公约的任何其他国家开放签字。

  第六十八条

  一、本公约须由签字国依照其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接受或认可。

  二、本公约在交存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或认可书之日后30天开始生效。对以后每一个交存其批准、接受或认可书的国家,本公约在交其存之日后30天开始生效。

  第六十九条 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使本公约的规定在其领土内有效所必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第七十条 本公约应适用于由一缔约国负责其国际关系的所有领土,但不包括缔约国在批准、接受或认可时,或其后以书面通知本公约的保存者予以除外的领土。

  第七十一条 任何缔约国得以书面通知本公约的保存者废除本公约。该项废除自收到该通知后6个月开始生效。

  第七十二条 缔约国依照第七十条或第七十一条发出的通知,不得影响该国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或该国的任何国民在保存者接到上述通知以前由它们当中之一所表示的同意受中心的管辖而产生的由本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三条 本公约的批准书、接受或认可书以及修改的文本应交存于银行,它是本公约的保存者。保存者应将本公约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银行的成员国和被邀请签署本公约的任何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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