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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

中国进口网 2008-04-16 00:00:00

  第七十四条 保存者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一○二条和大会通过的有关条例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本公约。

  第七十五条 保存者应将下列各项通知所有签字国:

  (一)依照第六十七条的签字;

  (二)依照第七十三条交存批准书、接受和认可书;

  (三)依照第六十八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四)依照第七十条不适用本公约的领土;

  (五)依照第六十六条对本公约的任何修改的生效日期;和

  (六)依照第七十一条废除本公约。

  订于华盛顿,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共一份,存放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档案库,银行已在后面签字,以表明它同意履行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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