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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十二)

中国进口网 2008-04-18 00:00:00

3.协调局应审查根据第108条第1款能否提出转换请求,请求是否在第108条第4款和第5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如果是,审查费是否已经交纳。这些条件已具备的,协调局应将请求移送到所列的各成员国中央工业产权局。应有关中央工业产权局的请求,协调局应向其提供所有资料以便其决定请求能否接受。

第110条 转换申请的正式要求

1.接受移送请求的任何中央工业产权局,应决定请求能否接受。

2.共同体商标申请或共同体商标根据第109条移送的,不应受不同于本条例或实施条例规定的要求或者对本条例或实施条例的要求有所补充的国内法的正式要求的支配。

3.任何中央工业产权局,接受移送请求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两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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