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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的社会主义性质与违宪性之辨析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王继军 汪渊智(山西大学法学院)

【正文】

《物权法》这个关乎中国亿万人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经全国人民对(草案)的四次大讨论臻于成熟,在它即将出台的前夕,被一位自称是“中共党员、中国公民、法学教授”的人,凭他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以《公开信》的名义,扣上了“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大帽子”。这顶“大帽子”虽然阻挡不了《物权法》的出台,但是其中反映的问题,不容我们忽视,即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仍然有那么一些人用极“左”的方式对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对待中国社会的发展,对待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否定改革开放,妄图开历史倒车。因此,我们必须对“公开信”提出的问题进行马克思主义的分析界定,以视正听。

一 《公开信》的理论基础是唯心的空想社会主义

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历来有不同的认识,但归纳起来无非有两种,一种是空想社会主义;另一种是科学社会主义。

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取得胜利,成为统治阶级(执政)后,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在认识论上,空想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认识是从人类所谓公平和正义等理性原则出发的,它的哲学基础是意识决定存在,是唯心主义世界观的表现 ,它把人性或人类理性看作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用抽象的人性、公平、平等、共同富裕、人的本质来解释历史,构想合理的社会。

科学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认识是从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的,它的哲学基础是存在决定意识,(“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 )是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表现,它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通过发展生产力,消灭差别、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指出:“唯物主义历史观从下述原则出发: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所以,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 列宁在《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中指出:“人们在生产人类必需的产品时彼此所发生的关系,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转移的。所以,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现象,人类的意向、观念和法律,都是由这种关系来解释的。”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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