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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的社会主义性质与违宪性之辨析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2、在对历史发展阶段的看法上,空想社会主义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有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就一个阶段,一种模式,即只存在绝对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不存在有其它所有制形式和其他的分配形式,生活水平和劳动收入不应存在差别。

科学社会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一种社会形态,特别是鉴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商品经济不发达、生产力比较落后国家建立的历史事实,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一句话,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有公与私的划分。

3、在对公平、平等问题的看法上,空想社会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在废除资本的或金钱的特权的基础上,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也就是全国公民在平等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同等的劳动取得同等报酬的平等,简单说来,就是劳动的平等。而劳动——反映和体现了人的本质的活动,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用这个尺度衡量和决定生活资料的分配,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和正义” 。

科学社会主义则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恰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 “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 。(这是马克思对拉萨尔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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