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的社会主义性质与违宪性之辨析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恩格斯在批判杜林“完全平等”的口号时也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已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什么都是,就不是永恒的真理。”
关于法律的“公平性”问题。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主义者把“永恒公平”视为立法的最高原则时指出:(他们的<蒲鲁东主义者>信条是:“只求公平得胜,哪怕世界灭亡!” )法学家往往把公平性作为评价法律的一个标准。那末,所谓法律的“公平性”究竟指什么呢?恩格斯精辟地指出:“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者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在普鲁士的容克(即地主)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破坏永恒公平的。” 这段话说明:第一,法的公平性直接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它是人们对现存经济关系作出肯定的或否定的评价。第二,法的公平观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对于同一法律的评价,“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往往是“一个人有一个理解。”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和平等观念、是历史的产物,是一定社会经济的反映。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我较为详细地一方面谈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另一方面谈到`平等的权利'和`公平分配',这是为了要指出:这些人犯了多么大的罪,他们一方面企图把那些在某个时期曾经有一些意思,而现在已变成陈词滥调的见解作为教条重新强加于我党,另一方面又打算用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所惯用的关于权利等等空洞的废话,来歪曲那些花费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党而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