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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的社会主义性质与违宪性之辨析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待发展和解放生产力与消灭剥削、共同富裕二者的关系的看法上,空想社会主义认为:共同富裕、平均主义是第一位的,发展和解放生产力是第二位的,甚至是可有可无的。

科学社会主义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发展和解放生产力是第一位的,消灭剥削、共同富裕是第二位的。因为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的优越性,公有制比私有制的优越性,首先应表现在它有利于更好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中指出“只有在大工业的条件下才有可能消灭私有制。”

总之,科学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空想社会主义是非马克思主义的。在当今中国坚持什么样的社会主义,不仅是一个理论是非问题,而且是一个国家兴亡民族昌盛的大事大非问题。

二 《公开信》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违宪之说与理不通与法相悖

《公开信》中声称:“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废除和破坏私有制是其阶级统治的首要表现,于是通过宪法确认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区别资本主义宪法的最明显标志,而`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成了宪法的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之一。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全国人民来说,公有制和国家财产这是他们每个人的物权的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基础保障和物质体现。没有国家和集体物权,每个公民的物权就没有实现的可能。可是,在我国,一方面有人对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要千方百计地予以废除,同时又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在《宪法》和《民法通则》明明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情况下,公共财产权还如此地遭到侵犯和损害,……所以,……是违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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