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的社会主义性质与违宪性之辨析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这种说法不仅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而且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也是相悖的。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中指出:“这种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法律幻想,在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这样的现象:某人在法律上可以享有对某物的占有权,但实际上并没有占有某物。”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其次,从我国宪法记载的历史来看,“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由此可见,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以毛泽东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武装斗争(暴力革命),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后,经过“改造”(非暴力)完成的,不是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上直接建立的。因此,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和国家主人的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区别与资本主义宪法以及中国历史上形形色色宪法的最明显标志,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最本质的特征之一。
再次,从我国宪法确定的经济制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但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在此前提下我国宪法认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