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的社会主义性质与违宪性之辨析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由此可见,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存在有“基础”与“基本”之分。多种所有制(公、私)共同发展、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是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它是中国生产力现阶段发展水平决定的。因此,《公开信》“没有国家和集体物权,每个公民的物权就没有实现的可能” 的说法是违反现行宪法规定的。
最后,从我国宪法对公、私财产确认和保护的规定来看,“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由此可见,宪法在对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的确认和保护上,虽然在方式和内容上有所区别,但是在给予保护和确认上,是没有区别的。因此。《公开信》指责:“有人对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要千方百计地予以废除,同时又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 的说法和“违宪”之说是毫无根据和道理的。
需要说明的是,《公开信》所称《物权法》(草案)违反宪法,不是违反的现行宪法,而是违反的《75宪法》,对此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三 科学社会主义与我国的物权法
我国是否需要《物权法》,需要一部什么样的《物权法》,是制定《物权法》的前提问题。我们必须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观点,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制定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