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的社会主义性质与违宪性之辨析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1、《物权法》的制定必须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
在制定《物权法》时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是一个重要的马克思主义原则问题。我们必须划清空想社会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界限:反对空想社会主义,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反对意识决定存在,坚持存在决定意识;反对幻想中的公平和平等,坚持现实中发展和相对的公平和平等;反对公平和平等决定社会发展的观点,坚持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社会发展的观点;……一句话,我们在制定《物权法》时要坚持发展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反对脱离中国实际的空想社会主义。
2、《物权法》的制定必须以现行宪法为根据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因此,在制定《物权法》时是否坚持社会主义,不仅是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个法律问题。依据宪法,究竟是依据中国的现行宪法,还是依据别国的宪法;依据现行宪法,还是依据修改前的宪法,本来是一个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问题,但是从《公开信》反映出的问题来看,有些人在对《物权法》(草案)评价时,依据的并不是我国的现行宪法,而是《75宪法》甚至是苏俄法的“传统和概念”。
3、《物权法》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的需要 。
“物权法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备的。自然经济,一般不需要物权法。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不需要物权法。我国的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自觉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以适应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要求。按照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出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已经并将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否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因此,制定一部物权法是十分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