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设立的目的在于增加发达国家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信心,并通过仲裁和调解方式来解决投资争议。它要求争议的双方须为公约的成员国,争议主体为国家或国家机构或代理机构。其解决的争议性质必须为直接由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
中心有其自己的仲裁规则,并且仲裁时必须使用其规则。审理案件的仲裁员,调解时的调解员须从其仲裁员名册和调解员名册中选定。其裁决为终局的,争议方必须接受。
六.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英文全称为: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简称:SCC。
斯德哥尔摩商会成立于1917年,其仲裁机构组织设立于1949年。设立的目的在于解决工业、贸易和运输领域的争议。SCC的总部设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包括秘书局和三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三名委员任期三年,由商会任命。三名委员中,一名须具有解决工商争议的经验,一名须为有实践经验的律师,一名须具备与商业组织沟通的能力。
SCC解决国际争议的优势在于其国家的中立地位,特别以解决涉及远东或中国的争议而著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