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指导委员会于1998年23月发布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该《规定》共分4 章23条,现予全文刊登如下: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改善各类组织的环境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 用,推进组织的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促进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由中国环境管理认证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 导委员会)统一组织管理。指导委员会社下列机构:
(一)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
(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境管理认证人员 注册委);
(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经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 构对各类组织依据国际标准ISO14001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的活 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组织是指公司、集团公司、商业或社团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上述单位的一部分或结合体。
第六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循环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认证条件与认证程序
第七条 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总量控制标准;
(二)已按ISO14001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运行至少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