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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二)垄断行为中的量化问题

1.扭曲市场行为中的量化问题。欧盟竞争法认为只有扭曲竞争或其影响达到显著程度 时,才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欧盟《关于较轻重要协议的通令》(1986)规定了 两个量化标准,第一,协议所涉及的企业的年销售额或经营额不超过3亿欧洲货币单位 ;第二,协议所约定的产品或服务不超过共同市场内该协议所影响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份 额的5%。

2.企业合并与控制中的量化问题。美国的哈特—司格特—鲁迪南反托拉斯改进法规定 ,凡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之间的合并必须要先向执法机关汇报。这个规模标准是,合并 企业净销售额1亿美元,被合并企业的净销售额1000万美元。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 第23A第1款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年销售额共达到120亿马克,且其中两个企业的年销 售额达到10亿马克,即推断这些企业共同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即属于被禁止的范围。

3.滥用优势地位中的量化问题。反垄断法中的滥用优势地位,是指具有优势地位的企 业采取的一切妨害正常的竞争秩序的经营行为。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滥用优势地位的 重点和难点问题都是优势地位的标准是什么以及怎样确定这两个问题。一般认为,市场 份额的数值因素、时间因素及认定企业具有优势地位的地域范围是最关键的。而这三者 都需要予以量化,需要明确界定占多少份额,持续多长时间才算是具有优势地位。

(三)反垄断法中禁止性垄断行为衡量标准的量化

根据罪刑法定的近代法治原则,对反垄断行为进行处罚的前提要件就是足以证明被控 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中的禁止行为。这就要求对被指控行为进行定量分析。另一方面, 由于规模经济的优势和效益,各国政府在认定一行为是否为非法时,又要考虑或衡量垄 断行为与自由竞争的平衡关系,需要在两利之间择其大,两弊之间择其小,这就要求反 垄断部门对被指控的经济行为进行结构—行为—效益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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