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卖方的基本义务
(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按时在装运港装船,并于装船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和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的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2)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加理进口结关手续和交纳进口税。
(3)受领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值得清高意的是,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内险损失。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与产地证明,因为,若同现这类情部,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此外,还需指出的是,大宗商品按CFR条件成交,容易在卸货费问题上引起争议,这是因为,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而在少场合,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条年出租船舶,故卸货费究意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肥市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纠纷,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要在CFR术语附加下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