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 Liner Terms(即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CFR Landed (即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CFR Ex Tackle(即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由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吊起卸到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CFR Ex ship’sHold(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在上述CFR后面另例附加条件,只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卸货费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尽管CFR同现变形,但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
(三)对CIF术语的解释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按《199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要求卖方先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以及使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时,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