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术语的适用范围最广,它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这种贸易术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将发越来越大的作用。
为了便于人们使用这种重要的FCA术语,在《1990年通则》中,还对与此术语有关的“运输站”和“集装箱”的含义,也一并作了解释,按其解释,“运输站”系指铁路,货运站,集装箱站或码头,多用途货运站或类似的受货站。“集装箱”包括用来组合货物的任何设备。如各种类型的集装箱和/或托盘,托车,可转换车身,滚装设备,航空柜,并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按《1990年通则》的解释,FCA术语,不仅适用于当卖方通过把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以履行其交货义条的情况。且预期它也将适用于货物没有被按传统方式越过船舷交到船上的海上运输。若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把货物交到货站,显然,使用传统的FOB术语是不适合的,这是因为按FOB条件成交,自货实际上,卖方却无法控制货物或发出有关保管货物的任何指示,故船舷已无实际意义,此外,在采用滚装,滚卸和集装箱运输条件情况下,不宜采用FOB术语,而应选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按FCA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可概括划分如下:
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日期将货物交给买主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时通知卖方。
(2)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