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FCA术语成交,本应由买方自行负担费用,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并无订立动输合同的义务,但若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当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如铁路或航空运输)时,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若拒绝,则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作安排。
在FCA术语中,本来没有必要详细说明卖方应如何将货物交运人,然而,为了便于买卖双方采用F组术语中“重要的”FCA术语,《1990通则》在规定卖方的义务时,特决用较大的篇幅,对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航运,空运多式联运及未指名运输方式交货的通常做法,也一并分别作了具体解释,详细了解不同运输方式和不同的情况下交货的具体做法及正确理解完成交货的含义,有利于当事人履行合同和划清交接货物的责任。
(五)对CPT术语的解释
CPT术语中译名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其原文为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l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地至约定目的的运输合同,并应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只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照管,即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自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如由后继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中,通过铁路,公路,海过,空运,内河运输或这此方式之联合运输,承担履行运输合同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
CPT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按此术语成交,卖方交货地点可以在出口国内陆任何装运地点,也可以在出口国沿江,沿海港口,不论在何外交货,卖方都要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