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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

中国进口网 2008-05-09 00:00:00

二.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由当事人自愿选定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由于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质,故当事人选用何种贸易术语及其所采用的术语受何种惯例管辖。完全根据自愿的原则来确定,如交易双方愿意采用〈〈1990年通则〉〉中的FOB术语,并愿受该〈〈通则〉〉的管辖,则可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FOB Incoterms1990.即使交易双方同意采用《1990年通同》中的规定作为买卖合同的基础条件,也可同时在买卖合同中酌情作出某些不同于该〈〈通则〉〉的具本规定,在实际履行买卖合同时,仍然应以买卖合同规定为准。

贸易术语一般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

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地说,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有时,甚至以某种贸易术语的名称来给买卖合同命名,如FOB合同,CIF合同等,在通常情况下,贸易术语的性质与买卖合同的性质是相吻合的,按F组和C组术语成交时,卖方都是在起运国或装船国履行其交货义务,迷两种术玉器都具有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的性质。因此,按这两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其性质都属于装运合同的类别,但是按D组术语成交时,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即在到达点履行其交货义务,故按D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其性质属于到达合同的类别,装运合同与到达合同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必须予以区别。由于C组术语存在费用划分和风险划分两个分界点,也由于有些人对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关系缺乏正确有理解,所以按C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容易被人们误认为是“到达合同”按CIF条件成交的价格,往往被人们误认为是“到岸价格”,这种误解,对实际工作已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应当引起人们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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