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运费已付(Main Carriage Paid)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组(Group D)
抵达(Arrival)
DAF(Deliverde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DES(Deliverde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Deliverde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Deliverde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2.对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采取相互对应的标准化的规定
在《1980年通则》中,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划分,即不是采取相互对应的规定办法,也没有予以标准化,将买卖双方的义务分别用10个项目列出,以利彼此对照检查,这就极大地便利了双方当事人对《通则》的使用。现将各种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相到对应的10项义务,分别列表如下: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1,支付货款
A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B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B3,运输合同
A4,交货
B4,受领货物
A5,风险转移
B5风险转移
A6,费用划分
B6,费用划分
A7,通知买方
B7,通知卖方
A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B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A9核查,包装及标记
B9,货物检验
A10,其它义务
B10,其它义务
3.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单证也可由相等的电子信息取代
为了适应EDI新的通讯技术在国际贸易中日益频繁运用的需要,国际商会在修订《通则》时规定,当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以电子通讯方式联络时,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单证,可以由相等的电子信息取代,这是《1990年通则》的一个突出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