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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方法和标准之比较

中国进口网 2008-04-19 00:00:00

笔者认为以上这些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法应该归纳为如下五种:

一是综合评估法(也可以称作综合评价法、综合评分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叫做综合评价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叫做综合评分法,其他规定中叫做综合评估法。

这些评标方法,虽提法有一字之差,但均是对价格、技术、商务等条款进行综合评价和打分,以得分的高低,确定中标与否,其实质内容是相同的。应该归纳为同一种评标方法。

二是最低评标价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和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都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这三部委法规的提法虽然完全相同,但含义却大不一样,评标价的概念和计算方法等实质性内容有着本质区别。

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和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所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含义相同,都是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强制标准条款,即规定了关键的商务和技术条款,如果关键条款有一项偏离将导致废标;在关键条款均满足的情况下,对非价格因素,如对一些非关键的技术、商务条款的偏离,按一定的比例折算成投标报价,然后将投标报价和所有偏离所换算出的价格相加之和,称作评标价,以评标价格的高低为依据,确定中标人。

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所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是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复核,如有计算错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减去暂定金等非合同因素价格,所得的差称作“评标价”。按此“评标价”的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

在很大程度上,此种评标价方法与其规定的“合理低价法”或其他部委法规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相同之处,均是对技术、商务等非价格因素进行评审,如果技术、商务等条款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那么就近按投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低于成本的除外)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所以应该将其归为第三种评标方法,即: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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