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德生(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
一、导 言外资兼并和收购国有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直接注入金融资本于我国的国有企业,使之变为外商拥有绝对控制权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直接投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直接收购,包括部分收购和整体买断;二是合资控股,即外商与我国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合资经营企业,中方以经过评估的企业资产净值为资本,外商另外出资,但其出资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达到绝对控股。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兼并和收购作为企业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的一种重要方式,越来越广泛地为各国政府和私人投资者所采用,几乎形成一种世界性浪潮。在国际投资领域,跨越国境的企业兼并和收购也成为一种新兴的国际投资方式。在这种形势下,许多外国投资者将目标瞄准了我国的国有企业,形成了并购国有企业的热潮。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95年底,在全国最大的59家定点轮胎厂中,被外商控股的已有10家;全国医药行业最大的13家外商投资企业中的7家,已被外商控股51%以上,还有5家被控股达50%;计算机行业主要生产厂家已经或正在进行的合资中,外商均处控股地位。显然,控制某一行业进而达到控制中国某一产业,已成为外商来华投资的重大策略之一。面对这一新的经济现象,我们应在剖析“外资并购”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寻求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并完善外资并购的法律环境。
二、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特点
通过对外资并购成功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其特点是:
(一)谋求绝对控股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一般都明确提出控股51%以上,有的甚至要求控股60%~70%。①澳大利亚一公司与我轻工系统五大玻璃厂合资,澳方控股70%。香港新恒基与哈尔滨轴承厂合资成立哈尔滨轴承有限公司,港方控股51%。日本夏普公司在液晶显示器项目上与无锡合资,坚决要求绝对控股。有些项目虽在合资、收购时未达到控股,但外商在经营过程中,增资扩股,变成绝对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