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承认,外商直接投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它不但引进了我国急需的资金、技术和管理方法,使部分国有企业获得了新生,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企业的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而且还将推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及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促使国内企业走向世界,实现跨国发展。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外资并购是一种新兴的经济现象,在并购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亟待规范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得不好,将直接损害有关企业的利益和我国的国家利益。
(一)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问题
西方国家对来自国外的并购或投资活动视同国内企业间的兼并行为,采取不予歧视的原则,赋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20世纪70年代以来,这些国家严格了对外资并购的政府监管制度,如规定严格的审批制度、限制外商出资比例、限制具有投机性的金融资本对企业的控股等。而我国目前对外国资本进入的监控机制仍不完善,为吸引外资,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待遇甚至超国民待遇,如减免税、简化审批程序等。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地经济,也为了行政首长的所谓“政绩”,互相攀比,纷纷出台各类优惠措施。这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外国投资者利用我国的倾斜政策和国内外的体制差别,在并购活动中牟取暴利。例如,在并购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时,外商资金迟迟不到位,等获利后在国外“借壳上市”,再以所筹资金向中国企业出资,获取更大收益。这种超国民待遇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也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
(二)外资并购的产业导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