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并购东道国国有企业的初始目标是控制企业,然而,其最终目标是在该国市场上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进而改变该国的市场结构,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对该国某个行业的垄断,而过度的垄断则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力的丧失,妨碍经济的发展。有鉴于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都规定,任何并购活动都必须遵守东道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凡购买东道国企业的股权超过一定比例时,必须向政府披露收购计划;对导致控制市场地位的企业并购,则需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事先批准,如联邦德国;或者须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如美国。而我国至今尚无一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反垄断法》来限制和阻止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形成垄断,长此以往,外资控股的企业凭借资金和技术等优势,可以迅速成长,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势必战胜国内同业竞争对手,使民族经济面临生存危机。事实上,我国目前已形成某些行业为外资垄断的局面,如电脑、通讯、飞机制造、医药等行业。
(五)中方职工权益的保护问题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有些中方企业因为部分资产用于合资,使原企业剩余资产负担不了离退休职工和富余人员的生活,外方往往不肯对这部分中方职工做出承诺,加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很不完善,这部分人的生活无保障,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外商在并购了国有企业以后,受利润最大化原则的驱使,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非法延长劳动时间、违法加班、非法搜身、对职工进行体罚、职工的劳动和生活条件极其恶劣等。
四、我国的对策
对在外资并购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以并购方式产生的经济效益就会被移转出境。对此,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