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国际惯例,通过法律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民待遇
1、加快对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与内资企业的并轨工作。这就意味着要逐步调整我国已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使其与内资企业的待遇相同。
2、严格支付条件。购买价格与支付方式必须在购买资产协议中明确规定,如果全部购价不在交易结束时以现金支付,则协议应详细说明条件,如利息率、付款日、违约责任等,以及任何影响将来支付的意外事件,譬如,协议可以规定买方根据企业的未来经营或现存户头的收款而进行支付。
(二)尽快制定和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法》,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应在总结二十多年来利用外资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完善并上升为具有权威性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法》。这部法律应规定:
1、并购国有企业必须符合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2、结合产业政策,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根据行业和产品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所要禁止、限制或鼓励外资并购的产业属类。
3、对那些国家明令不得由外资控股或限制控股的行业而实际上已形成外资控股或控股超过法定比例的,国家可采用逆向的“股权转换债权计划”,使其转变为对企业的债权,由企业逐步加以清偿,从而减少外资的股权比例,最终使其丧失控股地位。
4、各地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的总体要求,协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区发展战略、本地利用外资指导目录和地方性产业法规。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并购项目,应从立项、审批、注册等方面进行限制和引导,以促其向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