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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兼并和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三)建立规范化的资产评估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尽快建立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出发,我国资产评估工作可暂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托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中心等来进行,并逐渐组建民间的资产评估专门机构,从机构的组建上保证资产评估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2、改进和完善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对有形与无形资产都要有量化指标,应将企业的商标、商誉、市场占有率等无形资产纳入评估内容。对于驰名商标,在并购协议中,还须明确规定并购以后的企业必须使用该商标,防止作价后外商以新商标取而代之,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

3、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的管理,确保资产评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合理增值。

4、加强监督机制,充分运用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等手段严肃评估纪律,严防在出售国有企业时低作价、乱作价,杜绝资产评估过程中的“寻租”现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

(四)尽快颁布《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健全我国的竞争法体系

为防止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和垄断,这些法律应规定:

1、外商巨额金融资本进入须与政府有关部门磋商。

2、明确禁止下列并购行为:出于削弱对方的目的而并购竞争对手;可能导致对特定行业或生产部门、地区性市场或全国性市场的不适当垄断的并购;可能导致技术垄断并限制其他企业技术发展的并购;纯粹投机性的并购。

3、确立严格的并购报告制度,加强对外资并购行为的监管。并购报告制度作为一项事先预防措施,可以使审查机关及时掌握外资并购状况、发展规模,以便作出相应的决策,规范外国投资者的行为,保护国有企业和民族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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