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见关安平主编:《国际商法实务操作》一书,海洋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
[3]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205页。
[4]A.Redfern & M.Hurter,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1986,PP.13-16。
[5]美国加利福尼亚《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法典》,第1条第1297节第16款。
[6]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4月10日《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8][15]赵威著:《中外合作开发煤炭资源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第11页,第18页。
[9]《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章第96条,1995年5月10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10]George W.Heght,The choice of Publie.Lnterational Lawas theApplicable law in Development Contract with Foreigr Government,in Intermational Financing and Development,J.F.Mcdaniels ed.1964,p.556.
[11](美)汉斯?史密特主编:《国际合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页。
[12]杨建华著:《新版商事法要论》,台湾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页。
[13]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84页。
[14]樱井雅夫:《国际经济法研究——主论海外投资》,1977年日文版,第1章。
[17]韩健著:《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5月第1版,第244页。
[18]《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42条第1款。
原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