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一词是从 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才开始流行起来的一个贸易术语, 它是相对货物贸易而言的, 具有悠久的历史。国际服务贸易的计算通常以一国国际收支流量的统计程序为依据。世贸组织 (WTO) 成立以前进行的关贸总协定 (GATT) 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并 1994 年 4 月 15 日正式签署实行, 它第一次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管理体制。该协定将国际服务贸易描述为“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境内向其他成员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收入的过程”, 据此将服务贸易分为四种具体的形式, 即跨境交付 (从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 ( 一成员的消费者或企业在另一成员境内使用服务)、商业存在 ( 一成员的企业通过在另一成员境内设立附属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 (服务提供者个人从本国或本地区流动到另一成员所提供的服务)。这样服务贸易中的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主要是通过提供服务获得外汇收入, 提供这些服务的就是出口方, 获得这些服务的就是进口方;境外消费在统计上被算做进口, 提供有关服务的获得外汇收入, 自然就成为服务的出口方。目前该定义的权威性和指导性已为各国政府和学术界普遍接受。
据世贸组织统计, 以上四种方式的服务贸易占国际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分别为跨境交付 (25%)、境外消费 (15%)、商业存在 (60%)、自然人流动 (1%)。世贸组织对各成员服务贸易的统计和汇总主要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的基础数据为依据。目前对各国服务贸易所做的较完整的统计就是各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世贸组织按照内容又将现存的服务分为 12 个大部门 160 多个小部门或独立的服务活动。中国国家统计局《国际收支平衡表》对国际服务收支的分类与世贸组织略有不同。分类上的差异容易造成我国对外交流过程中的不便和统计方面的不一致, 有待尽快予以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