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国应该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世界银行总部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对于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都没有规定的文字形式。但是,这些文件应该:
(1)重复公约的名称;
(2)确认公约业已以有关国家的名义正式签署;
(3)确认公约以该国的名义批准、接受和同意;
(4)确认该国愿意履行公约之下的一切义务;
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应该由有关国家的适当机关签署,例如,国家元首、政府元首或外交部长。
四、首期认缴股本
根据公约,多边机构每一会员国都有义务按面值认缴多边机构股份的规定数目。在公约开放签署之日已是世界银行会员国的国家的认缴义务规定于公约的附表A之中。根据多边机构补充规则,没有列于公约的新会员国的资本认缴由多边机构理事会随时根据董事会的推荐决定。理事会也可以规定附加于一新会员国的会员资格的任何条件。在本文件最后的首期资格认缴表规定了业已确定资本认缴的每一国家的支付义务。
五、认缴的支付
根据公约的设计,未来的会员国应该首期认缴分配给它们的股份的20%,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之下,嗣后仍有义务根据催缴认缴其余的部分或全部股份。根据公约,未来会员国首期认缴资本的10%必须用现金支付,另外的10%必须用现金、期票或类似票据支付。对于1989年3月27日之后签署多边机构公约的国家,只有在这些支付业已完成之后,会员资格才能生效。
多边机构的股本用特别提款权表示。就公约而言,特别提款权相对于美元的价值已被规定为1.082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