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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股市可转债融资法律考察报告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二)启动期(1997年~2001年)

国务院于1997年3月8日批准了《暂行办法》,证券委于同年3月25日予以了发布,该法规的出台改变了可转债融资仅《公司法》等法律规范中有粗疏规定的现实,将发行可转债的主体扩大到重点国有企业,并对可转债的发行、交易、转换股份及债券偿还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由此助长了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债的热情,鞍钢转债、机场转债、南化转债、丝绸转债和茂炼转债相继发行上市。

(三)发展期(2001年~2002年)

2001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揭开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热潮的序幕。由这一年开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推出了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据不完全统计,自《实施办法》发布之后至2002年初,推出发行可转债计划的上市公司高达53家,拟融资总额超过了400亿元,可转债发行开始迅速升温。

(四)高潮期(2002年~2003年)

上市公司通过可转债进行再融资由2002年开始进入到高潮,2002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于《通知》在进一步细化可转债发行的同时也对可转债发行的重要条件——发行额度“松了绑”,因此导致此前已经提出拟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借此大幅度提高原定的融资额。2002年深沪两市先后发行了阳光、万科、水运、丝绸和燕京5只可转债,共募集资金41.5亿元。这一数字已经超过了此前10年沪深股市发行可转债的总和。

中国证监会2003年7月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下半年到2003 年6月末,沪深股市已发行可转债99亿元,超过了前12年可转债发行额的总和(自1991年至2003年6月末,可转债发行总额达187.50亿元)。由于总融资额超过了增发和配股的水平,可转债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当之无愧的首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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