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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中国进口网 2008-04-16 00:00:00

  (d)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各方的协议不一致,或并无这种协议,则与仲裁所在国的法律不符;或

  (e)裁决尚未对当事各方具有约束力,或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院,或根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院已将裁决撤销或中止;或

  (B)如经法院认定:

  (a)根据本国的法律,该争议的标的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或

  (b)承认或执行该裁决与本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2)如已向本条第(1)款(A)项(f)目所指的法院申请撤销或中止裁决,被请求承认或执行的法院如认为适当,可以暂停作出决定,而且如经要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当事一方提出申请,还可以命令当事他方提供适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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