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十三)
中国进口网 2008-04-18 00:00:00
2.行政委员会应拟订第120条规定的候选人名单。
3.它应依据第143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共同体商标可以开始申请的时间。
4.它应就协调局负责的事宜向局长提出建议。
5.协调局长通过商标审查准则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事项之前,应征求行政委员会的意见。
6.如认为必要,它可以向局长和欧盟委员会呈送信息建议书和提出咨询请求。
第122条 组成
1.行政委员会由每一成员国的一名代表、欧盟委员会的一名代表和他们的候补代表组成。
2.行政委员会的委员,遵守该委员会的程序规则,可由顾问和专家协助。
第123条 委员长
1.行政委员会应从其委员中选举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各一名。
委员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副委员长应依职权代替委员长。
2.委员长和副委员长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124条 会议
1.行政委员会会议应由其委员长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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