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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方式:小额贸易

中国进口网 2008-04-21 00:00:00

一、边境小额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的贸易活动。

边境小额贸易管理政策

(一)外经贸部《关于印发<199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975号)规定,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11种重点商品,13种招标商品及二种特殊商品外,还有40种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商品)一律免领配额和许可证,其商品为:黄大豆、重水、坯绸。棉花(包括废棉)、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活鸭、活鹅、活乳鸽、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鸭肉、栗子、茶叶、苇及苇制品。水煮笋、焦炭、原木、羊绒、无毛绒、硅锰合金。维生素C、大闸蟹、食糖、鳞片石墨、锡矿砂、糠醇、桐原木、桐板材、新闻纸、棉坯布、抽纱。定尺碳素钢板、电子计算机。

(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 外经贸政发第844号),边境外经企业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物资,属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以及属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经外经贸部审批后,我厅可按审批数量签发进口许可证。

1.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 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在 2000年底前,继续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

2.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均享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均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

3.边境地区的地级市(州、盟)政府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可在本地区主办以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为主要内容的交易会或洽谈会,由所在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4.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三)外经贸部《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四种招标机电产品免领出口许可证的通知》([1999] 外经贸机电函字第256号),为贯彻落实关于放宽边境贸易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扩大边贸出口,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出口属招标管理的四种招标机电产品(黑白电视机、自行车、电风扇、单缸柴油机),可以视同一般机电产品出口,不受机电产品出口招标管理的限制,一律免须出口许可证。我区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均可经营这四种招标商品的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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