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外贸知识库->UCP600->正文

关于UCP600中译本与ICC CHINA商榷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ICC CHINA 组织编译的UCP600中英文本已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于2006年11月出版(以下简称“中译),笔者拜读以后认为有以下几条值得商榷(以下简称“中译”、“建议”),敬请指教。

第一部分 我认为翻译不当的地方

1、Article 2 Applicant means the party on whose request the credit is issued.

中译: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应译:指信用证是应其要求才开立的一方。

理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未必使信用证开立成为事实。只有已经开立的信用证中的“开证申请人”才与开证行构成了合同关系,而且于买卖关系而言,该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开始实际履行买卖合同。须知UCP的所有条款都是以银行和信用证为中心的,信用证实际开立前的任何人都不是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当时人。

2、Article 2 Beneficiary means the party in whose favour a credit is issued.

中译: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的一方。

应译:指开立的信用证是以该人为受益一方的人。

理由: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中被银行赋予受益权益的人,该人是否接受信用证并不构成受益人的定义的一部分。1)接受信用证的人要享受其信用证项下的利益必须提交合格单据,所以,在该定义中“接受信用证”和“并享受其利益”之间缺少必要条件的连接,因而能否受益就构成疑问。 2)银行是应开证申请人要求才向第三人开立信用证的,至于该受益人即使是否存在银行也可不予过问。事实上银行虽然开立了信用证,但对该信用证中的“受益人”是否接受信用证始终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所以从银行的立场看,对信用证是否接受并不构成该定义的一部分。 3)该人即使接受了信用证也可能不履行交单行为,而银行对他并不拥有任何追究的权利。该人对之违约并受追究的对象仅为买方。

3、Article 6 Availability, Expiry Date and Place for Presentation

中译: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应译:兑用方式、交单截止日和地点

理由:UCP600第6条D款包括i. ii,分别是指交单截止日(即交单到期日)和交单地点,而第6条题眼中Expiry Date and Place for Presentation就是指D款的二个内容,所以截止日(到期日)和地点是由交单来包括的。

4、Article 6 Availability, Expiry Date and Place for Presentation

d. ii. The place of the bank with which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is the place for presentation. The place for presentation under a 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s that of any bank. A place for presentation other than that of the issuing bank is in addition to the place of the issuing bank.

中译: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

末一句为错译。

应译:非开证行所在地点的交单地点乃为开证行所在地点的延伸地点。

理由:1)原中译 “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没有多大意义。根据第6条a款: A credit must state the bank with which it is available or whether it is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A credit available with a nominated bank is also available with the issuing bank,即任一信用证都可以在开证行直接兑用,所以开证行所在地点当然就是交单地点,没有必要在下文重申。

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最新海外产品信息!最新外贸商机!拿下中国独家代理! 欢迎订阅产品商讯
请输入您的E-mail: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