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外贸知识库->索赔与仲裁->正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方宽限期。

 第六十二条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第六十三条

  (1)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六十四条

  (1)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2)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a)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

  (b)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二)他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共2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下一页
最新海外产品信息!最新外贸商机!拿下中国独家代理! 欢迎订阅产品商讯
请输入您的E-mail: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