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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条

  (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

  (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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