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外贸知识库->UCP600->正文

UCP600中文版

中国进口网 2008-04-15 00:00:00

第一条 UCP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解释

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

第五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六条 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第七条 开证行责任

第八条 保兑行责任

第九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第十条 修改

第十一条 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

第十二条 指定

第十三条 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

第十四条 单据审核标准

第十五条 相符交单

第十六条 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第十七条 正本单据及副本

第十八条 商业发票

第十九条 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第二十条 提单

第二十一条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第二十二条 租船合同提单

第二十三条 空运单据

第二十四条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第二十五条 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第二十六条 “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清洁运输单据

第二十八条 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第二十九条 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第三十一条 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第三十二条 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

第三十三条 交单时间

第三十四条 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第三十五条 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第三十六条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七条 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第三十八条 可转让信用证

第三十九条 款项让渡

第一条 UCP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共22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下一页
最新海外产品信息!最新外贸商机!拿下中国独家代理! 欢迎订阅产品商讯
请输入您的E-mail: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