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需进一步完善的内容
总的来说,新外贸法仍较为原则,部分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各国由于对外贸易的历史积累,外贸法规较为完备,可操作性也较强。例如,美国法典第19卷中直接涉及对外贸易的条款有1223条;欧盟涉及此类的条例指令也达上百条,日本的外贸法有143条,加拿大外贸法有392条。与这些贸易大国相比,新外贸法条款虽然已经增加了26条,但是总条款仅为70条,依旧是一部高度原则性的法律。
在有关自然人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效力、非歧视原则适用范围和例外、配额分配方式、国营贸易、对外调查等方面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一些新增加的条款也只是对某一事项的原则规定,需要制定大量相应的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才能够有效实施。同时,还涉及到与原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进出口管理以及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等法规的衔接问题。
同时,有关我国的单独关税区的相关规定较为简单。新外贸法在第69条沿用了现行外贸法的表述,规定我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但是,近年来两岸三地的经贸关系日趋紧密,贸易规模逐年快速增长,贸易活动中由于相应的法规缺位,已造成了诸多不便。例如,我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其法律地位如何?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等。特别是如何处理涉台WTO争端解决问题,现已成为处理与我单独关税区经贸关系的一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