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外贸法共11章70条,比现行外贸法新增加了3章和26条。此次外贸法修订既总结了我国10年来持续发展的经验,又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同时还注重借鉴各国外贸立法的先进经验,与1994年外贸法相比,此次修订体现了现阶段我国外贸管理的基本理念,也反映出下一步外贸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制度保障。虽然酝酿和修改时间较为紧张,仍存在有不足之处,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是一部符合我国当前外贸发展客观需要的法律。纵观全法,我们认为可用下面的说法,概括对外贸易法的主要特征,即其在立法指导上呈现三个体现,在立法内容上汇聚了四个亮点,在立法体例上实现了五个突破。下面作一简单介绍。
一、新外贸法的三个体现
外贸法的修改是在中国国际经济地位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面临着和改革开放初期甚至和十年前完全不同的内外部环境条件下进行的,体现了立法者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一是立法思想和宗旨体现了科学的发展观。科学的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实现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这一指导思想在外贸法的修订中得到充分体现。
从立法思想来看,新外贸法强调了对外开放对国内经济的促进作用,增加了“扩大对外开放”的表述(新外贸法第1条、下同) ,体现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目的。其实质是要通过外贸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外部保障法律体系,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新外贸法也强调了在促进对外贸易中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第59条),以促进区域的统筹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