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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贸法的新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解读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同时,新外贸法在修订过程中还首次征求了外国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意见。立法机关对他们提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指定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吸纳了合理意见。这种做法既体现了WTO的透明度原则,同时对外贸法修订本身,而且对整个国家法制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新外贸法的五个突破

(一)突破了外贸经营主体单一和实行审批制的局面,优化了外贸经营主体结构。是否允许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等所有企业从事外贸,这是一国对外贸易法的基石,犹如一国宪法是否保护人权一样重要 。20 多年来,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一直是中国外贸体制改革主线之一。事实上,我国以往实行的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是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垄断经营制度的直接表现。新外贸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许可制度,无疑在有外贸经营权和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之间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限制了市场、限制了竞争。也与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相背离,易被视为贸易壁垒,不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关于“中国将在加入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的承诺。

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放宽对外贸易经营权。1999 年142 家私营企业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全面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原来由国有外贸公司垄断经营的局面已基本被打破,在全国范围内已基本形成了多元化外贸经营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多层次、多渠道的外贸经营格局,具备了放开外贸权的条件。新外贸法据此取消了贸易权审批制,改为实行备案登记制(第8、9条)。赋予企业更广泛的外贸经营权,从而为形成以多元经济为核心的外贸体制,充分发挥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总体优势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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